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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貸款--經條文修正後貸款資格將放寬
國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一 、申請資格
  • 年齡: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台北市需連續三年),或年滿40歲無配偶。
  •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自用住宅者。
  •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台北市-147萬元以下,台灣省-97萬元以下, 高雄市:107萬以下 。
  •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
二、資金需求總額度
  • 額度以政府機關每年核定額度為準 。
三、貸款期限
  • 時間以政府機關公告為準,每年1至3月間政府會公告受理。(91年度於4月中開辦)
四、貸款條件
  • 貸款利率: 2.125%
  • 貸款額度: 每戶最高220萬
  • 貸款期限: 最長30年
五、注意事項
  • 每年一至三月間政府會公告受理
  • 需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購申請書表
  • 台北市市民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其購宅範圍限於台北市。
國民住宅條例現制與修正後條文比較
項 目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年齡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
設籍
1.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2. 年滿四十歲且無配偶者,得不受戶籍必須和直系親屬同一戶的限制
3.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無自有住宅者
--
有無自有住宅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倘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持有自有住宅者,亦可承購國宅,惟不提供國宅貸款
收入
符合行政院公告較低收入標準者 --
轉售限制
1.於出售其國宅前,設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二年以上
2. 承購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與未婚兄弟姊妹,在出售國宅五年內,都不能再承購或承租國宅
1. 於出售其國宅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一年,即可轉售
2. 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宅,可完全自由買賣
租賃期限
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無配偶之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承租國宅,其租賃期限由6年放寬為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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