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年齡 |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 -- |
設籍 | 1.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2. 年滿四十歲且無配偶者,得不受戶籍必須和直系親屬同一戶的限制 3.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無自有住宅者 | -- |
有無自有住宅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 倘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持有自有住宅者,亦可承購國宅,惟不提供國宅貸款 |
收入 | 符合行政院公告較低收入標準者 | -- |
轉售限制 | 1.於出售其國宅前,設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二年以上 2. 承購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與未婚兄弟姊妹,在出售國宅五年內,都不能再承購或承租國宅 | 1. 於出售其國宅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一年,即可轉售 2. 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宅,可完全自由買賣 |
租賃期限 | 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無配偶之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承租國宅,其租賃期限由6年放寬為1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