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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怎麼請求?
2007/02/07
國家賠償怎麼請求?


摘自:黑秀討論區-法律專區 作者:【黃珊珊】  時間:2004-03-04 上午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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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常常看到報章雜誌,
摩托車騎士騎在馬路上,因為馬路坑洞及標示不明而跌倒受傷,向政府要求「國家賠償」的報導!

但是很多人都是在發生事情之後,才想到要求國家賠償,
但面對較強勢的政府機關,往往一再耽誤請求時機,
國家賠償請求是有一定的程序的,不可不注意!

一、國家賠償請求要件: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也就是說,
如果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積極的侵害人民權利時(例如土地登記錯誤造成坪數減少)、
或消極不作為(應為而不為)
甚至是相關設置有缺失(例如施工區域未設圍籬,導致民眾誤闖傷亡,如信義國小學童遭碾斃案),
基本上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如果是受公務單位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有故意過失(例如代收水費的人)
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亦可申請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十條)。

對於國家賠償請求第一個關卡,就是以請求書向侵害權利的單位(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而所謂賠償義務機關,即是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或者是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

例如:
馬路坑洞造成機車騎士經過跌倒受傷,所屬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即為養工處。

賠償義務機關於人民賠償之請求提出後,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第十條第二項)。

所以,賠償義務機關於發生國家賠償案件申請後,有與當事人協調的「義務」,不可以不聞不問。

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者是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與請求權人協議時,
或者是在開始協議後六十日內協議不成立時,都是屬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國賠的依據。

也就是說,所有國家賠償的案件都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有上開情形之一時,才可起訴,不可以一開始就逕行向法院起訴。

三、請求賠償之內容: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相關賠償金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

例如:
因馬路設置問題而受傷的機車騎士,
可依民法請求醫療費用、生活增加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如果係因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影響權益,如果可以更正可要求更正,
如果已牽涉第三人權益而無法更正,則可請求賠償因而損失之金錢。

四、請求賠償之時效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家賠償案件最常發生的,就是因為各機關一再拖延而耽誤了請求時機,
身為當事人需要清楚知道相關權益 ,才不致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