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現值調降節稅考量
2011/05/31
摘自:永慶房仲網
去年土地公告現值全台灣大部分地區都呈現調降情形,在這樣低迷的房屋市況下,有買賣屋需求的民眾,可藉此時機詳加考量節稅的方式,在7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送件的買賣交易,買賣雙方可在二種公告現值中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做為節稅考量,在土地公告現值降幅大的地區甚至可以因此節省大筆稅金。
申報時機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因此在7月1日至7月30日的房屋買賣交易,可由買賣雙方協議選擇以前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或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公告現值的調降造成相當的落差,買賣雙方因立場不同會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來說,不論賣方是以自用或一般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都會希望以較低的公告現值申報,可減少稅金的支出,但對於買方在下次移轉時可能須付出較高的增值稅,所以買方會希望選擇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
買賣方應如何達成共識 在買賣雙方各有各的考量需求下,應如何達成共識,當賣方採用自用優惠稅率申報增值稅時,由於稅率只有5﹪(91年2月1日起土增稅減辦徵收),此時買方可商議使用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並負擔賣方因此增加的稅額,以避免未來移轉時需負擔更高的土增稅。賣方若是利用一般稅率申報時,最高稅率可能高達30﹪;若是採用較低的公告現值,賣方可能因此而可以使用較低的20%或25%的稅率,差額十分可觀,但此時賣方可能要補貼買方差額,以彌補下次移轉時可能的損失。
當買方或賣方有重購退稅需求時,又需做評估協調,以下分為二方面來討論
買方因二年內出售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較高,為求退還較多的土增稅,而要求用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賣方可要求因此而增繳之土地增值稅額。
賣方二年內買入的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較高,當然希望用較低的土地公告現值,但只要不要超過其可退稅的標準,用高的土地公告現值賣方亦可以接受,因此當買方若建議採用較高的土地現值並願意貼補差額時,賣方大可以進一步斟酌。
在自用稅率、一般稅率、重購退稅等不同狀況下,節稅的選擇大不相同,而且會因個案的情況再做調整,目前這個時期的買方與賣方,應該依雙方的狀況周詳的考量與協調,選擇一個雙贏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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