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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未滿五年出售 追稅
2011/09/20
2011.09.18經濟日報
屏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出售二年前繼承農地,是否需繳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遺產中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承受人自承受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農業用地,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是以,如繼承人就繼承農地出售,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於列管五年期限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才會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