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海砂屋再賣,課奢侈稅
將海砂屋賣給他人,經發現後雙方打官司,法院判決賣方要原價買回,賣方隨後又將房屋出售。由於在兩年內交易不動產,符合奢侈稅規定,財政部說,仍必須繳交奢侈稅。
但此種狀況下,奢侈稅課稅期間如何計算引發爭議,財政部昨日發布函釋指出,賣方持有期間的計算,准將賣方原持有該海砂屋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產權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賦稅署副署長蕭村村說,這如同「銷貨退回」的概念。官員表示,也就是該房屋在那次移轉期間(產權登記在原買方的期間),不計算在課徵奢侈稅的課稅期間。
此件由國稅局向賦稅署陳報的海砂屋(即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課稅爭議案,賦稅署發布的函釋,僅是「個案」認定,函釋內容不能視為「通案」辦理。
賦稅署官員表示,有關「物有瑕疵」的部分,財政部正通案考慮中,海砂屋案的函釋,並不適用其他諸如幅射屋、凶宅等瑕疵情況。因此,房屋買賣中發生瑕疵糾紛時,仍需作個案判斷。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依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的期間。不過,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賣方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應負擔保責任者,買方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官員說,因此,已出售房屋如有瑕疵,經雙方協議解除契約,由賣方買回,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在原所有權人名下,如果再出售時,就必須依奢侈稅規定課稅。
中時電子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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