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地上權土地大部分應用於商業不動產,其中最成功的案例為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節省購買土地所需資金,轉為土地租金,大幅降低總成本。尤其在都市土地價格高居不下的今日,運用「設定地上權」的方式,愈來愈被企業投資者或建商所運用。
什麼是地上權
在民法物權篇第三章對地上權有完整的說明與規範,所謂「地上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目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例如:甲為了能在乙的土地上建築房屋,甲與乙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甲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為什麼要設定地上權?
土地使用人經由地上權的設定,一方面可取得物權,對於該土地有直接支配的權利,使用權因而更加穩固。二方面由於物權為法定主義的結果,土地使用人亦可受到法律之保障。因此設定地上權,能使地上權人更有效利用土地,促進社會的進步。故我國土地法第102至105條對於基地租賃設有加強保護的規定,同時第102條規定,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設定地上權之登記,使基地租賃權獲得雙重的保障。
運用方式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建商或投資者需要運用他人之土地建築房屋時,通常運用三種方式,一、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用資金購買或是合建分屋等方式,二、租賃土地使用權,三、設定地上權取得土地物權。第一項投資者或建商需具備雄厚的資金,第二、三項都是以支付地主租金方式來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而二者到底有何不同呢?
- 成立要件:
地上權的取得喪失變更,須經登記才有效力;土地租賃權則為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由出租人及承租人訂定契約即可。
- 存續期間:
地上權存續期間,民法中未設限制,理論上可永久存續,但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中,對於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限制為不得超過五十年;土地租賃權則不得逾二十年。
- 地租之有無:
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土地租賃權則以租金支付為成立要件。
- 可否讓與:
地上權得將權利讓與他人,並得以地上權為抵押之標的物;土地租賃權則不得讓與,亦不可轉租。
- 補償請求權: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時,地上權人不但有取回工作物之權,如工作物為建築物,還可按時價請求補償;而租約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僅有取回工作物之權,不可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