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公式
A→申報現值總額
=每平方公尺申報現值或公告現值 ×該宗土地面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
每平方公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該宗土地面積×物價指數
C→土地漲價總數額
=(A)-(B) -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應徵稅額
=(C)×稅率-累進差額(B×累進差額百分比)
土地增值稅稅率
級數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10% (註:一生只能用一次) |
漲價倍數 | <100% | >100%,<200% | >200% |
課稅稅率 | 40% | 50% | 60% |
減半徵收後課稅稅率 (自91年2月1日起2年內減半徵收) | 20% | 25% | 30% | 5% (註:一生只能用一次) |
案例說明
阿永於民國89年5月30出售一筆面積100平方公尺的土地給阿慶,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0元,而前次移轉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5,000元,物價指數為150%,工程受益費為30,000元,則應繳交多少土地增值稅?
A→申報現值總額=20,000元×100平方公尺=2,000,000元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5,000元×100平方公尺× 150%=750,000元
C→土地漲價總數額=2,000,000元-750,000元-30,000元= 1,220,000元
- 若採一般用地稅率
(1,220,000÷750,000=163% >100%,採第二級稅率)
應徵稅額:1,220,000×25%-(750,000×10%)=230,000元
- 若採自用住宅稅率
應徵稅額:1,220,000×5%=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