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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係我國平均地權制度中獨特之一種稅制,其建立在土地經「規定地價」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地權平均、地利共享」基礎上。其課稅目的旨在減去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不勞而獲之增值利益,因為土地之自然增值係因社會進步與人民共同努力所創造,當以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為原則。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土地於發生「移轉」行為時,應就其非因勞力投施而增加之受益部分予以課徵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土地面積在未超過三公畝部分,與非都市土地面積在未超過七公畝部分,而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設籍,且在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情事與無營業事實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增值稅一律就該部分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徵收之(減半徵收後為5%)。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前述規定時,應依下列順序計算至都市土地三公畝與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為止─
  • 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直系姻親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前述第三項至第六項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納稅義務人
  •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於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
  • 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
  • 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稅率
  • 土地漲價總數額在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未達一倍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40% (減半徵收後為20%)
  • 土地漲價總數額在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一倍至二倍者,除按前徵收外,另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50%(減半徵收後為25%)
  • 土地漲價總數額在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二倍以上者,除按前徵收外,另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60%(減半徵收會為30%)
  •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者,就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律徵收10%(減半徵收後為5%),其超過面積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則仍依前三項稅率徵收。
    91年2月1日起二年內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
課徵範圍與時機
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移轉稅賦之一種,其課稅時機,係指已規定地價之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行為時或設定典權時,為實施漲價歸公政策,所核課之一種財產稅。而公有土地如發生出售或依法贈與時及政府接受捐贈私有土地時,均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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