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符合要件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規定辦理)
一、出售時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 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
- 不需一定本人設籍,只要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設籍即可。
- 直系親屬含血親及姻親。
- 「設籍時間」無明文限制,只要立約日前設籍即可。
- 被三等親以外親戚或第三人設籍於上時,應請設籍人切結無租 賃關係(附身份證影本、普通章,最好有印鑑證明及蓋印鑑章)。若 第三者下落不明時,賣方須舉證確無租賃關係。
- 出售前一年內"出境未回國"且戶籍上加蓋「出境」章,仍可 適用優惠稅率。
- 騰空房屋待售(簽約時,戶籍已遷出)仍可適用優惠稅率。
- 以華僑身份出售前一年內,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 居留登記證者,可按優惠稅率課徵;若華僑(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 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上設籍者,則不受183天限制,港澳華僑另有認 定辦法。
- 外國人如持有警察機關所核定之「外僑居留證」,且在台住逾 183天以上者,亦可申辦優惠稅率。
- 土地若屬工業區時,不適自用優惠稅率,依一般稅率核課。
- 自用住宅用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為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且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稅法並無限制其 地上建物須隨同移轉。
- 申辦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需以其「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始 有適用,亦即應以「買賣」、「交換」、「徵收」行為為大前題,「 贈與」不可辦理。
二、地上建物之價值有限制規定
新建建物其建築完工日期與出售日在一年以內者,其地上建物 價值應不得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
三、自用土地有最高面積之限制: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者始能適用。
四、每人一生一次為限
- 一「次」非一「處」即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多處自用住宅用 地,除出售時須「同一天訂立契約日期」外,另需「同一天申報土地 移轉現值」,則多處用地均能享用。
- 66年2月2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曾享用過自用優惠稅率者,可 於該條文修正施行生效日(66年2月4日)後,再享用另一次自用優惠 稅率。
- 是否曾用過優惠稅率可先向稅捐處查詢。
- 以上為申辦「土地增值稅自用」一般條件;核准與否仍應以稅捐 機關審查為主。
五、應備文件